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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合同:非住宅类期房转让面临登记障碍
日期:2006年2月7日14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卫新律师  
  “新版合同正式实施后,非住宅类期房交易将面临登记障碍”。搜狐?焦点房地产网昨天举办的专题论坛上,申浩律师事务所卫新律师表示,日前发布的2005年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征求意见稿),对许多容易引起纠纷的“模糊”规定进行了清晰界定,但却缺失了有关预售商品房交易的相关合同条款。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从2004年4月26日开始,除办公房和商铺等非居住用房以外,沪上预购的预售商品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期房限转明确规定是限制住宅物业,商铺、办公等房产仍可在期房阶段交易。”卫新表示,2004年前购房者购进非住宅物业尚少,但随着对住宅投资的一系列限制措施出台,上海楼市销售型办公楼、商铺供应和需求都有明显增加,非住宅物业在期房阶段转让的案例也有所增加。

   但在2005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发现并没有适用期房转让的条款。“或者说,2000版合同中有关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部分,在新版本中已经被取消了。”卫新表示,这似乎有点难以理解:既然政策法规未限定非住宅物业的期房转让,为什么又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配套的规定?

   据悉,在期房转让过程中,需把上家与发展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借出,然后根据双方签订的该房转让的权益转让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权益转让手续。而交易中心对权益转让手续的办理,也是根据合同文本中有关预售权益转让的相关条款进行。但在2005版合同中,期房转让似乎变得“无法可依”了,可能会导致在权益转让手续办理过程中的麻烦。

   “允许非住宅类期房转让,在预售合同中却又拿掉了相关规定,这似乎有点相悖。”卫新律师表示,从新版预售合同来分析,似乎意味着非住宅类物业也不能在期房阶段转让。他表示,要解决这一尴尬,尚需有关部门在细节上进行明确。

(东方早报:http://www.df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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