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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之我见
日期:2006年3月24日14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田庭峰律师  

   其次,是通过“察言观色”,检阅律师的实力。

   如果这个案件对您意义很大,那么在聘请律师以前,您应该亲临律师楼,看看他在什么地方办公、办公室装饰、摆设如何,有哪些法律藏书、律师的衣着打扮如何、待人接物怎样。“第一印象”往往八九不离十,“以小见大”,反映出该律师的品味和层次。

   您应该通过律师的简介,看该律师的业务专长,哪一类案件是他的“看家本领”,自己的案件是不是与他专业对口。

   您应该通过律师的言谈举止,考察他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

   您还可以请律师拿出以前的案卷,看看他撰写的法律文书。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载体,其辩护词、代理词中,律师的水平如清澈见底的河水,一览无余,一见高低。是骡子还是马,一看便知。

   同时从《起诉书》和《判决书》,了解审理结果,从律师所经办的代表案例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和效果。

   再次,是看收费标准。目前,律师收费一般采取的是协商固定收费的方式,收费标准既掌握在律师手里,也掌握在您自己的手里。一句话,凭双方的您情我愿,您可以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看律师开出的“价”是否合理、是否物有所值,是否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由于我国的国情所限,我们对国内客户也多采用此收费方式,但我个人认为采取计时收费应当是更合理、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拟聘请律师所有计时收费的方式也不妨多了解一下,看是否是适合自己所需法律服务。

   二问。

   “看”,只解决了对律师的感性认识、了解问题,请律师代理应当是一个理性行为,所以除了“看”之外,您还得细心地“问一问”。

   律师的人品无疑摆在第一位,很难想象一个人品差、口碑不好的律师会办出名案,即使偶尔办成一单,也有可能是天赐良机给“撞”上的,不具有可复制性。

   您应该通过多种渠道,问一问对这个律师或多或少有所了解的人。不要强求该律师有百分之百的口碑率,也就是说不要指望每个人都说这个律师好,因为在目前中国这个法治环境,对律师的误解还比较严重,但好的律师一定会博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您还可以围绕案情,设置一些问题,问一问这个律师:案子在法律上如何评判?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能否预测一下这个案子的走势或处理结果?

   多方面“问”过之后,您对这个律师不就心中更有“底”了吗?

   三比较。

   有相当一部分人请律师,迷信“大牌”,唯“名”是举,眼睛只盯着“大律师”,似乎大律师均具有手眼通天、逢凶化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之能事,而不管这个“大律师”专长于哪方面,是否与您的案子“专业对口”。

   还有一些人请律师,目光短浅、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绍来的一概“信不过”。

   其实,打官司对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但对您来说,可能一辈子只会摊上一单官司,您不可能生活在“官司”堆里,除非你是个是非不断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请律师应慎之又慎,权衡比较,否则,有可能一着不慎、悔之晚矣!您完全可以把视野放宽一点,首先是比较律师,您可以找来一大堆律师的个人资料,筛选出其中几位“候选人”,比较他们的法学修养、执业经验、业务专长、办案风格、社会影响和社会阅历,还可以通过电话和书信形式与他们初步沟通,“投石问路”。

   有实力的律师真金不怕火炼,是经得起“比”的。

   其次,是比较律师收费。

   其实在进行法律咨询的时候,已经可以简单对比律师费的价格了,因为上海的大部分律师都已经实行咨询收费制度,咨询费多少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体现出一个律师所每小时律师收费的大致标准了。

   您可以根据律师的“报价”,进行“货比三家”。

   当然,“货比三家”并不是像到超市去购物,只挑便宜的,也不是突然收入大增的IT人士到精品店购物,只买贵的。看律师收费,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数额,就得出“贵”与“不贵”的结论。您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您可以把律师对“彼案”的收费和“此案”进行对比,从而摸准该律师的“行情”。当然也还可把律师之间的收费进行比较。

   当然,律师之间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作风、思路、成本开支迥然不同,收费“档次”也差别很大,就好比到小镇卫生院和上海市中心的大医院看病,医疗费悬殊很大,因为医疗设备、环境、医术都相差好几个档次,正如美国著名律师克莱门凯所说:“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当根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当根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四、如何评判你请律师的作用?看您请的律师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样?

   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这个问题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十分简单:这不还容易嘛,看结果呗,官司打赢了,项目谈好了,结果满意了,这个律师就有水平,否则,就认为请这个律师没有用。

   这种“成败论英雄”、“结果论优劣”的评判标准对某些职业来说,确实可以用得上。但是,这种评判标准,作为评判律师代理的成功与否就是欠妥的。这是因为:

   官司的输赢、结果的好坏、一个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来源于社会方方面面有形的、无形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之外的因素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没有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优势在于他精于法律,律师所依靠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即依赖自己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左右其手中的权柄,但毕竟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于是乎,很多律师都有这种感受:在法院正式判决以前,心里都是七上八下的。有的案子,案情简单,不要费什么神,就能得出胜诉的结论,类似于医生看一些小病,不要经过仪器检测就知道开什么药,打什么针,律师开庭前无准备,庭审时只是“例行公事”,轻描淡写地说上几句话,结果案子胜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优秀吗?有的案件哪怕再有理,律师说得再多、再透,到头来法官和律师还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结果案子出乎意料之外败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没水平?显然不能仅用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有的当事人希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明确对此案结果的承诺。个别不负责任的律师为揽得此案,就往往在案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轻易地下结论、作判断,好象法院是他家开的。殊不知,这些“包胜诉的律师”有可能事与愿违,令当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

   当然,这绝不是说,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可以只看过程不看结果。

   胜诉仍应当认定为给予律师的最高评判,不仅是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同时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律师和当事人的目标在接受委托后,是完全一致的,即竭尽所能,争取胜诉。可以说,律师在看到胜诉结果时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律师如果在从事多年执业后仍然没有成功的案例,那么就是一个很失败的律师。律师的胜诉率一定程度上还是评判律师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指标之一。

   看律师工作的优劣,胜诉与否固然是标准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

   五、聘请律师常见的常识性错误:

   1、 未审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证件。

   (一)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因此,当事人在请律师时,一定要审查律师的资格,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书。

   (二)要了解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因为律师法有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2、 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满足个别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私心。

   聘请律师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一定要言明打赢了官司和打输了官司各是多少钱,一审费用和二审费用又分别是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3、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不明确授权范围。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4、 将案件证据原件提供律师,未要求开具收条。

   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也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将案件的证据原件放到律师处保管,结果如果完一律师丢失,因为打官司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打证据,证据如果没有原件法院通常是无法采信的,故极可能会将明显能胜诉的案件变成一起败诉的案件。

   5、不要轻易付款,尤其是非正常开支。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话深信无疑,只要律师要钱,他都毫不在乎。一审官司打输了,律师提出上诉,他不加考虑,一一照办,交了上诉费,再交聘请律师费,一点儿不心疼。特别是对律师提出的请办案人吃饭和找人疏通关系等社交活动费更是大方,往往倾其所有。一旦官司输了,方大梦初醒,直呼上当,后悔莫及。因此,对律师索要的按规定应收取的正当费用以外的所谓活动费一定要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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