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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
日期:2005年11月11日14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民(行)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嗣钰、刘嗣镐、刘嗣、刘嗣鑫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010元,由刘嗣钰、刘嗣镐、刘嗣、刘嗣鑫共同负担5,204元,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负担7,806元。一审司法评估费用人民币3,200元由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勇
代理审判员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周 华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娄正涛
书 记 员 章晶燕
(撰写人: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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