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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日期:2005年11月11日15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另外,建议暂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再一并考虑。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中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既涉及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又涉及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将“临时用地”都作为“征用”似不准确。二是《宪法修正案》没有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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