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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日期:2006年7月19日10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国发[2003]18号文件,明确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求控制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落实优惠政策、严格项目招投标制度和销售价格管理,强化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强化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在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济适用住房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平抑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累计竣工面积约10亿平方米以上,解决了约1200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继续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二是严格执行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严格实施供应对象申请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等。三是探索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货币化试点工作,合理确定房租补贴方式,统筹解决各类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同时积极探索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封闭管理运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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