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管理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021-6448 4001 << 英文版 >>
首  页 | 租房指南 | 热点速递 | 房产拆迁 | 装饰装修 | 建筑规范 | 法律咨询 | 名校名家
购房指南 | 法律法规 | 以案说法 | 业主维权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 | 诉讼仲裁 | 法律专题
用户名: 密码: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专题 > 企业资质 > 正文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05年11月11日14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关闭窗口
    新 闻 搜 索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信箱:sunhold@sunhold.com.cn 本周值班手机:13816684469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广元西路55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2A层
接待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