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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5年11月10日13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就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商品房买卖意向(以下简称预订商品房)的,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二、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需预订商品房的,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条款。网上公布的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制定的定金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应按《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应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位(套)商品房已预订。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定金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定金合同上签名(盖章),并由购房人输入确认密码。
    定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办法》规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和登记申请手续。
    定金合同购房人应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
    五、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需解除定金合同的,应持书面定金合同、解除定金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定金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定金合同已解除。
    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定金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信息及时社会公布,提供网上公开查询,并保留至该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止。
    七、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要求参照《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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