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
《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价商[2003]026号、沪财预[2003]061号)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房屋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查阅等项目收费标准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自2003年7月1日执行以来情况良好,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收费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本市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社会各方面对部分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的收费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4]20号)、《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沪财[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申请调整部分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的收费标准。有关需调整的项目及标准如下:
1、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由原来的登记机构向申请人,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房按每套300元收取,现调整为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房按每证300元收取,车库按每车位80元收取。
2、根据沪财预[2004]20号文规定,对本市农民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申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红证),可以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5元。
3、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登记备案,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取消收取文件登记备案费。
4、原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含提供房地产登记册打印件和房地产原始凭证摘录),由登记机构向查阅人,按每次每套30元收取;一次查阅超过20套以上部分,按每次每套10元收取。现调整为按每件5元收取,每次每套最高不超过30元,一次查阅超过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最高不超过10元。
5、资料复印费,由原来每张收取一元,现调整为A3纸每页0.4元、A4每页0.2元。
调整后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和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请予审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登记收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项目价格总额(即计费基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计算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5年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沪府[1995]38号)计算确定。
(2)房屋部分:商办楼按《上海市住宅、商办楼工程造价参考标准》(见附件)计算确定;其他可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或者招投标文件办理。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8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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