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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年11月28日21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项目表(原件);
(
4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
5
)地籍图(原件二份);
(
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2
、
2005
年
7
月
1
日后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将结建民防工程和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并申请。
建设单位除了按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商品房项目附属的结建民防工程为地下车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
[2003]6
号)规定出售或出租车库(位),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条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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