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为贯彻执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108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9号令),规范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建民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凡2003年4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结建民防工程可以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结建民防工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证中注记“民防工程”。 1、200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持下列材料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办结建民防工程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本条共有3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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