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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5年11月11日13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各区县房地局:
    为加强本市来沪人员的管理,积极贯彻“两制度、三配套”的要求,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建立居住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同时,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紧密结合,以形成综合管理和服务新机制。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房地局应把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作为今年下半年和明年的工作重点,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按市人口综合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施行。
    二、各区(县)房地局应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区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体制。应根据《实施办法》关于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受理工作的要求,抓紧落实专门受理窗口和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原则上应从区(县)局或房地产办事处抽调;无法抽调的,委托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专人代理,但派驻或代理人员均须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在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试点阶段,承担试点任务的区房地局应派专人进驻试点街道(镇),具体指导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帮助理顺工作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以取得经验,在面上推广。
    四、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采取组织专人深入社区进行政策宣讲,利用区报、区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刊登政策问答和编播宣传节目,以及利用节假日在辖区内人流较集中的街区选点设摊进行宣传咨询等方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其中10月份应在试点街道(镇),年底在全市各区(县)集中开展有关的宣传咨询活动。
    五、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市局已拟订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流程的方案,各区(县)局应抓紧落实。《实施办法》实施前,市局已组织各区(县)局及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局应结合本区(县)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推进情况,抓紧做好本辖区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综合协管队和房地产经纪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为有利于《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要注意新、老政策的衔接。《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仍按原规定执行;《实施办法》施行后签订或续签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七、各区(县)房地局应以《实施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要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并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加强对社区综合协管队的业务指导,积极发挥社区综合协管队的作用,以实现社区综合协管、部门专业执法,居住房屋租赁和其它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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