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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房屋租赁合同八大要点值得关注(上)
日期:2006年3月6日10时 新闻来源:房地产时报 新闻作者: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公布了上海市居住房屋合同范本2006 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征求稿与目前正在使用的合同范本相比,有不少变化。总的看,在首尾格式、文字表述和条款分布上更为准确合理,但也有尚待改进的一些地方。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的条款
此类条款更为合理,但删除了有关租金支付方式的内容。现行范本关于租金、期限和支付方式的条款,有“该房屋租金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征求稿将其修改为“上述租金保持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须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此一修改更加合理,主要是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节省了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的笔墨。因为按照现有版本,即使当事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一般也是约定:“若须调整租金,双方将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这种补充条款实际上并无实质意义。但是,征求稿删除了现行版本中有关租金支付方式的内容,这样其实不合适。因为范本中如果有这样的内容,就可以提醒当事人约定租金支付的方式。而删去这一内容,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忽略对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这样就可能会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二、关于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条款。
征求稿删除了现行版本中有关其他费用的计算、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约定的内容。这样固然灵活多了,但是对于租赁合同来说,为避免纠纷,约定的内容还是越详细越好;删去这一内容,也容易使当事人在得不到提示的情况下忽略有关其他费用的计算、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的约定,从而增加产生纠纷的危险。
三、关于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的条款。
征求稿调整了现行版本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位置,在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征求稿增加了由哪一方报批的约定内容。这样明确了双方在报批问题上的责任安排,可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关于转租、转让和交换。
新版删去了转租合同须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的内容;并且删除了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关于租赁合同备案,主要是赋予租赁合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当事人可以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但是我认为现行版本的这一条文还是有意义的,可以强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意识,防止一房两租的情形出现,删去了反而不好,易使当事人忽略有关约定,可能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法定的权利,即使当事人未约定,也不受影响,因此合同中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条文,仅有提示作用,删去没有大碍,不删也不多余。(未完待续)(文/段厚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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