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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年11月10日12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区、县房地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区、县房地局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按市局制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操作。案件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1-1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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