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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
日期:2005年11月28日21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第八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在取得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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