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管理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021-6448 4001 << 英文版 >>
首  页 | 租房指南 | 热点速递 | 房产拆迁 | 装饰装修 | 建筑规范 | 法律咨询 | 名校名家
购房指南 | 法律法规 | 以案说法 | 业主维权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 | 诉讼仲裁 | 法律专题
用户名: 密码: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经营开发 > 正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日期:2005年11月28日21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年。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本条共有1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闭窗口
    新 闻 搜 索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信箱:sunhold@sunhold.com.cn 本周值班手机:13816684469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广元西路55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2A层
接待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