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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初始登记
日期:2006年6月13日17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带“*”的资料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为配制,费用由申请人缴纳
    一 办证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二 办理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36号)   
    三 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 土地使用权,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当累进办法,由申请人交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2. 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按80元/套,有申请人交纳 
    初始登记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土地使用权登记为2万元;房屋所有权登记为4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为6万元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代表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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