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监管,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及《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条件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并应符合地质勘查资质的条件要求。 二、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本次开展的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均为新立申请。 (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书》(新立,一式两份); (2)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条共有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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