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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房屋续期只收象征费 让用地年限更灵活
日期:2006年3月14日11时 新闻来源:金羊网 新闻作者:严丽梅  
  还有人大代表建议:用地年限拉开档次,期限越长地价越贵

  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届满后,续期费用应怎样确定?分期开发楼盘“期限缩水”问题怎样解决?商铺与住宅的“大限”应否统一?昨天,两位粤籍房地产业全国政协委员———祈福集团董事长彭磷基和广州宏宇集团董事长黄文仔分别对此表达看法。黄文仔表示,改革开放20多年了,有些问题确实应该尽快明晰下来,不能再糊里糊涂了。在续期费用上,彭磷基则提出,可参考香港的做法,期满后只象征性地收取费用。

  黄文仔介绍,住宅土地70年使用期限,是改革开放初期确定下来的。当时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定出70年期限,已经是一个很了不起的决定。但廿多年过去了,我国走向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使用期限问题确应重新考虑,应该延长、统一,政府应该加快出台有关政策。

  黄文仔提到,现在已有企业为这些事打官司,比如有的土地出让合同上明明写着使用期限是50年,但到出证时只有40年,纠纷因此而生。

  至于续期费用,彭磷基介绍了香港的做法:“以我在香港的经验,几套租金收入3万元的房子,99年到期后每套房子的续期费用都没有超过2万元,只是象征性地补个地价,再续的时间是50年。”

  目前,在续期费用方面国家尚没明文规定。彭磷基提出,可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国有土地规定使用期限,二是在政府不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况下,应该以人为本,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个合理费用,以香港为例,收取的费用很低。

  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为何有些小区商铺与马路商铺的“大限”时间不统一?彭磷基分析,虽然国家有政策规定,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偏差,也没有人看出来,因此有发展商将小区住宅以商铺价出售。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做法。如果业主买到的“商铺”实际上是住宅,遇到工商部门严格执法时,很可能会导致损失。

  至于楼盘分期开发、导致后期落成的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缩水问题,黄文仔和彭磷基都表示,目前确实会有这种情况,不过,如果续期费用很低的话,这个问题就不是大问题。

  在采访中,还有人大代表介绍,新加坡的土地使用期限分为“两个9”、“三个9”、“四个9”几档,即99年、999年或9999年,使用期限越长,须交付的出让金就越多,我国是否也可借鉴这一思路,让用地年限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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