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管理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021-6448 4001 << 英文版 >>
首  页 | 租房指南 | 热点速递 | 房产拆迁 | 装饰装修 | 建筑规范 | 法律咨询 | 名校名家
购房指南 | 法律法规 | 以案说法 | 业主维权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 | 诉讼仲裁 | 法律专题
用户名: 密码: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综合类 > 正文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违章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5年12月1日10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增强拆除施工项目经理遵守管理规定的意识,减少拆除施工中的违章违规行为,预防拆除事故,根据《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沪建施(93)第688号]和《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房(94)修字发2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格证)的拆除施工项目经理。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持项目经理资格证上岗。 
    第三条  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市拆房办依据本办法对拆除施工违章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章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市拆房办负责对违章项目经理的培训、考试和实施吊扣、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的处罚。对模范遵守管理规定的项目经理,由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提名、市拆房办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拆除施工管理中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0分、8分、5分、2分四种。 
    第五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10分;经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建议,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项目经理资格证。 
    (一)、未办理开工核准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二)、超越安全资格规定承接业务或在项目管理中擅自将拆除工程发包、转包给无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违章作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因拆除施工中的以拆逼迁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第六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分8分;经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建议,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项目经理资格证。 
    (一)、拆除施工中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经拆房管理部门指出后不及时整改的; 
    (二)、拆除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普遍不到位,经拆房管理部门指出无明显改进的; 
    (三)、因施工不当或未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造成相邻房屋或设备、设施严重受损的; 
    (四)、在拆除工地上发生民工聚众斗殴、聚众赌博情况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安全培训的无证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参与拆除施工的。      
    第七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一次记5分: 
    (一)、施工现场无安全教育记录、安全技术交底书的; 
    (二)、施工时,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离岗位的。或暂停施工期间工地无人值班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围档、脚手架的; 
    (四)、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材料、垃圾堆放混乱,无进出通道的; 
    (六)、因以拆逼迁行为,造成对人员、房屋不安全的; 
    (七)、无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验收记录的; 
    (八)、施工现场无消防设施或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重违规的; 
    (十)、无拆房管理人员上岗证或操作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包括材料回收人员、施工人员家属等)进入施工作业区域,经指出未能及时改正的。 
    第八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一次记2分: 
    (一)、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不佩带上岗证副证,经指出未及时整改的; 
    (二)、施工现场不张挂开工许可证、施工牌图的; 
    (三)、施工现场无安全宣传标语或标志的;
    (四)、有不带安全帽等不使用劳防用品现象的;
    (五)、施工现场无施工日记的;
    (六)、施工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七)、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居民生活通道不畅通的;
    (八)、对粉尘、噪音等无控制措施的;
    (九)、因施工不当造成场地沟管严重堵塞、大面积积水的;
    (十)、办公室、民工宿舍严重脏乱差,或办公区、生活区混杂的; 
    (十一)、因工地餐饮管理混乱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 
    (十二)、拆房管理部门召集会议无故缺席的; 
    第九条  拆除施工因违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除给予拆除施工项目经理记分外,还应按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追加记分10分; 
    (二)、造成重伤事故的,追加记分 5分; 
    (三)、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追加记分 3分。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可单处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证。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条  记分周期为每一年度,总分为20分,从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初次领取资格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违章记分与对拆除施工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追究拆除施工企业责任同步执行。 
    第十二条  拆除施工管理中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违规行为的,对项目经理记分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三条  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发现项目经理记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滞留其项目经理资格证,并及时送至市拆房办,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但同时被处以吊扣项目经理资格证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当在吊扣期满后发还。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项目经理对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给予的违章记分不服,可向市拆房办申诉;市拆房办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相应记分分值的决定。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市拆房办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拆除项目经理进行培训、考试的内容为相关法规、拆除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等。 

本条共有2页  1 2 下一页


关闭窗口
    新 闻 搜 索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信箱:sunhold@sunhold.com.cn 本周值班手机:13816684469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广元西路55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2A层
接待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