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关于在本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系统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在本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系统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精神,现决定在本市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系统中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及任职条件
试点范围为本市各级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机关。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为:1、参加全国律师资格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2、任职于本市各级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并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3、从事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4、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以及不宜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为本市各级房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以下法律事务: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参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与修改工作;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参与行政决定、行政裁决;承担其他本职工作。
三、有关公职律师的其他规定
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市司法局颁发,每年度注册一次。
公职律师享有公务员权利,承担公务员义务;在执法活动中享有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律师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事务。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试点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共同组织。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律师业务指导、监督。市房地资源局主要负责资格申报和日常性管理工作,包括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组织相关业务的培训、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实行工作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