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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
日期:2006年6月18日23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指土地经营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特点:(l)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2)标的是土地,是不动产;(3)内容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经营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依法取得了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后,可以在土地上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第二,土地经营企业从事土地经营的权利,即土地经营企业在依法取得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后,可以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包括经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等权利。土地经营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5种:(1)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经营权;(2)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租赁经营权;(3) 农村社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4) 城镇和农村居民个人对土地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5)“三资”企业及其他性质和形式的组织对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土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物权,并且是一种他物权,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土地经营权人在经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应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好土地;必须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经营权是一项有偿使用权,因而有利于节约用地,克服土地浪费现象,有利于调动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经营者的经营水平,使土地的使用经营趋于合理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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