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阅原始档案资料的,按照原分工查阅。 7、2003年5月1日后,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再在房地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他项权利相关内容。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后,以前颁发的有关房地产登记规定与《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后颁发的有关规定无冲突的,继续有效。 二、关于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 1、2003年6月15日起,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向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应包括权籍信息系统能够接收的电子文件。 2、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方便老百姓办事。 3、采用楼盘表处理程序建立楼盘表的,应先查询宗地情况,权籍信息系统中确无宗地内容的,可以先建立新宗地楼盘表,以满足交易登记的需求,成果管理部门应在建立新楼盘表的十五日内,及时在权籍信息系统中变更地籍图,保持楼盘表和地籍图的一致性。 4、权籍清理中的企业、农民宅基地等单位采用虚拟一幢建立楼盘表,目前根据工作需要拆分的,可以继续虚拟一幢,丘内各幢房屋以户的形式建立楼盘表。各幢房屋坐落相同,需要加以区分的,原则上采用在坐落后添加丘号和幢号加以区分。 5、2003年5月1日后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应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建立楼盘表后,再申请办理预告登记。5月1日前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5月1日后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上应先实施预测,确有困难的,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执照建立楼盘表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三、关于房地产登记和成果管理的工作衔接 1、经查阅已经登记但未建立楼盘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手工出具收件收据。登记机构应将受理的件袋转成果管理部门建立楼盘表,待楼盘表建立后,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系统中受理后,将收据寄给申请人。 2、市登记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需要申请人配图的,登记机构受理后,由区县成果管理部门配图,区县成果管理部门无资料的,可向市测绘中心调阅测绘资料或直接以原登记发证附图为依据,更新权籍信息系统数据后,颁发房地产权证。本条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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