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 2.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 2. 4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靠。
5. 2.5电梯应在设有门户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5.3走道、连廊
5.3.1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
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2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
1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
2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每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3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人走道的疏散距离。
5. 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出入口
5.5. 1住宅出入口处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l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
2中高层住宅不应少于30%;
3十八层及以下的高层住宅不应少于50%;
4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应为100%。
5.5. 2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公共用房
5.6.1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如需设置时,应严格遵守环卫、环保等有关规定。
5.6.2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5.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惜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6.5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
5.7装饰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住宅外墙宜使用涂料。
5.7.3装饰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3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在主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30db;在次干线道路红线两侧50m内临街一侧的,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5dB。
6.1.4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0dB。
6.1.5居住空间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6. 1.6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书房及起居室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 1.7水泵房不应设在住宅建筑内。
6.2热环境
6.2.1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W/(m2•K ))
部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2.0
屋面 ≤1.5
6. 2. 2对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其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表6. 2. 2有节能要求的住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W/( m2•K ))
部位 传热系数(K)
外墙 ≤1.5(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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