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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银行不给贷款终止合同 卖方如何维权
日期:2005年11月10日14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问:我于2005 年3月15日,通过中介公司和买方签订了一份35平方米房屋的买卖合同(地址在徐汇区),买方商业贷款10万元,合同规定在60日内完成交易。现在买方以银行不给贷款为由要求终止合同,我(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问:1.买方提出的终止合同的要求是否有理?上海政府或银行在2005 年3月15日至2005 年5月15日是否有新的贷款政策出台?如有,是否有相应的文件?是否属政府重大政策调整?2.买方如上诉,卖方胜诉的把握有几成?
对于你的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首先确定的是,你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你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合同中对于因为某一方的原因致使银行不给放贷导致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间履行若有约定,那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解决。若合同中无此内容,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在不发生法定情况下或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解除。若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违规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若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对于你提出的市政府或银行是否在今年3月份以后出台过新的贷款政策,我们认为政策上主要的变化就是今年3月17日,自央行调整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后,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微幅上调0.18 个百分点。同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沪公积金(2005 )13号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规定。
4.你提出买方如上诉,你胜诉的把握有几成?我们认为,若买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也会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约定进行评议,若无相关约定或双方达成调解一致,则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支持买方终止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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