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管理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021-6448 4001 <<
英文版
>>
首 页
|
租房指南
|
热点速递
|
房产拆迁
|
装饰装修
|
建筑规范
|
法律咨询
|
名校名家
购房指南
|
法律法规
|
以案说法
|
业主维权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
|
诉讼仲裁
|
法律专题
用户名:
密码: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设立
> 正文
成立业主大会应具备什么条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如何召开?
日期:2005年11月10日15时 新闻来源:本站 新闻作者:
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30日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起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关闭窗口
】
新 闻 搜 索
标题搜索
内容搜索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信箱:
sunhold@sunhold.com.cn
本周值班手机:13816684469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广元西路55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2A层
接待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