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 土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
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
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的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
关证件和证明。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应在
空格部位打×。
五、本合同条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00-097-021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
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
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用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路
__________ 弄(新村)____________ 号________ 室(部位)出租给
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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