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管理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021-6448 4001 << 英文版 >>
首  页 | 租房指南 | 热点速递 | 房产拆迁 | 装饰装修 | 建筑规范 | 法律咨询 | 名校名家
购房指南 | 法律法规 | 以案说法 | 业主维权 | 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 | 诉讼仲裁 | 法律专题
用户名: 密码:  
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租房指南 > 正文
租房小贴士
日期:2007年8月27日10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九种房子不能出租

  新《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权属有争议的;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属于违法建设的;

  6.属于危险房屋的;

  7.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8.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按照新《规定》,如果个人出租具有这些情况的屋,将被区、县级市房屋管理局处以1万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出租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还将由城管和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查处;属于危险建筑的,将按《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处罚;不符合消防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租房者留意五不准

  除了履行必要的合同等手续外,承租人还应遵守《规定》提出的五项禁止性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不得利用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履行计划生育责任,自觉接受计生服务指导;提供真实有效证件,配合相关部门管理。

  在这五条规定中,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按照政府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的,将被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广州租房的人士今后也要注意,提供过期、作废证件或假证件可能就不是简单的道歉几句就可以解决。今后公安机关将对出租屋的承租人进行严格盘查,一旦发现承租人使用不真实有效证件的,将会对其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不能租给四种人

  新《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向不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不得向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房屋;不得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居住人员生育或怀孕的,应向计生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出租人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面临由警告到50万元不等的处罚。另外,新《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如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为赌博、制黄贩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出租房屋的,将被处以罚款、警告、拘留、劳动教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今后房东们还需要留心,一旦有关部门认定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活动,而出租人隐瞒不报的,出租人也会面临处罚。《规定》第28条明确指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关闭窗口
    新 闻 搜 索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信箱:sunhold@sunhold.com.cn 本周值班手机:13816684469
联系电话:021-6448400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上海房产律师法律网 版权所有  办公地址:广元西路55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2A层
接待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徐家汇)港汇中心40楼 邮编:200030